回信專文
許多閱讀晚輩文章(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的朋友,藉由不同的管道(分享、傳訊息)提出了相關的問題。其中有位教會的姊妹很認真的來信詢問我兩個問題,本於負責的態度,我想專文回答她的疑問。
To親愛的L姊妹:
晚輩非常高興看說您很早就沒有「受到誤解的影響」,我真為您感到高興。如果您沒有誤解,晚輩的文章其實您可以不用讀了,因為晚輩的文章就是要釐清錯誤的解讀而已。
回答您的問題之前,晚輩想先設定一個立場,晚輩對於「同性婚姻」的立場就是標題的答案:不丟石頭。更白話的說,沒有立場。這個爭議晚輩想「不處理」,請伴侶盟「帶走」。
您來信問到「伴侶」(照顧關係人)(請容許繼續使用晚輩的同位語:照顧關係人),會不會是一個「很類似婚姻,卻不是婚姻」的制度,會不會「讓男女可以享有婚姻的權利,卻不需要負婚姻的義務,讓男女可以不經過詳加考慮結合,也可以輕率的分開。」或者晚輩嘗試理解您的意思,會不會因為「伴侶」(照顧關係人)的發展,變相鼓勵「同居行為」(婚姻以外的性關係)。
如果晚輩的理解無誤,回答如下:其實「同居行為」(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在目前的法體系裡,本來就不是非法行為(白話文:沒有法律處罰「同居行為」),因此,「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並未破壞現有的法制結構。其次,「伴侶」(照顧關係人)看起來有點類似「婚姻」但它不是「婚姻」。它是個比「婚姻」還要低密度的人際法律關係(照顧關係),但它仍使雙方負有相當的權利「及義務」。譬如伴侶盟所提的民法修正草案的第 1058-4 條第1項:「(互負義務)伴侶間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參見: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0/e4bcb4e4beb6e588b6e5baa610031.pdf)
其實看起來伴侶盟已經有處理這個問題。
其次,您問到沒有講到兒童的權益。就晚輩的了解,「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已經有處理小孩的問題(詳細亦請參酌上述網址引用的草案內容)。您提到:「以後不再是夫妻才可生育、領養兒童,任何的"個人"都可以生育和領養孩童,將來有許多的孩童被迫不能同時擁有父親和母親。」如果晚輩所理解您認為這樣的狀況是「制度缺口」的話,其實這段話所描述的,就是「現在的」法律規定,換言之,「伴侶」(照顧關係人)並沒有增加新的「制度缺口」。
如同晚輩原文中的提醒,大家都不小心陷入「伴侶=婚姻」,或「伴侶=同性伴侶」的泥沼,結果所有的誤解都從此而來。的確,「伴侶」(照顧關係人)可能讓「同居」合法化(其實這句話怪怪的,同居本來就不是非法的),但是「伴侶」(照顧關係人)的想像本來就不是以感情、生育為主要設計的概念,試想,喪夫的單親媽媽與她大學好友登記成「伴侶」(照顧關係人),彼此互助。晚輩實在不覺得有何不妥之處。總體來說,「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的設計目的不在「破壞」原有的家庭制度,反而是在「補充」原有家庭制度的功能不足。
最後,誠然「伴侶」(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對我們臺灣社會都是極其陌生,連立法院的法案都尚未提出。只是個「概念」的倡議,我們如果有想到任何制度缺陷,也可以向伴侶盟(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的朋友們提出建議,晚輩相信他們一定非常樂意與您合作把這個制度設計的更完善,盡力降低可能包含的各種缺點。
作者:
https://www.facebook.com/hsienchi.kan/notes
意思表示以作者原文表述為主,本文僅為當下之轉載
To親愛的L姊妹:
晚輩非常高興看說您很早就沒有「受到誤解的影響」,我真為您感到高興。如果您沒有誤解,晚輩的文章其實您可以不用讀了,因為晚輩的文章就是要釐清錯誤的解讀而已。
回答您的問題之前,晚輩想先設定一個立場,晚輩對於「同性婚姻」的立場就是標題的答案:不丟石頭。更白話的說,沒有立場。這個爭議晚輩想「不處理」,請伴侶盟「帶走」。
您來信問到「伴侶」(照顧關係人)(請容許繼續使用晚輩的同位語:照顧關係人),會不會是一個「很類似婚姻,卻不是婚姻」的制度,會不會「讓男女可以享有婚姻的權利,卻不需要負婚姻的義務,讓男女可以不經過詳加考慮結合,也可以輕率的分開。」或者晚輩嘗試理解您的意思,會不會因為「伴侶」(照顧關係人)的發展,變相鼓勵「同居行為」(婚姻以外的性關係)。
如果晚輩的理解無誤,回答如下:其實「同居行為」(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在目前的法體系裡,本來就不是非法行為(白話文:沒有法律處罰「同居行為」),因此,「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並未破壞現有的法制結構。其次,「伴侶」(照顧關係人)看起來有點類似「婚姻」但它不是「婚姻」。它是個比「婚姻」還要低密度的人際法律關係(照顧關係),但它仍使雙方負有相當的權利「及義務」。譬如伴侶盟所提的民法修正草案的第 1058-4 條第1項:「(互負義務)伴侶間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參見: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0/e4bcb4e4beb6e588b6e5baa610031.pdf)
其實看起來伴侶盟已經有處理這個問題。
其次,您問到沒有講到兒童的權益。就晚輩的了解,「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已經有處理小孩的問題(詳細亦請參酌上述網址引用的草案內容)。您提到:「以後不再是夫妻才可生育、領養兒童,任何的"個人"都可以生育和領養孩童,將來有許多的孩童被迫不能同時擁有父親和母親。」如果晚輩所理解您認為這樣的狀況是「制度缺口」的話,其實這段話所描述的,就是「現在的」法律規定,換言之,「伴侶」(照顧關係人)並沒有增加新的「制度缺口」。
如同晚輩原文中的提醒,大家都不小心陷入「伴侶=婚姻」,或「伴侶=同性伴侶」的泥沼,結果所有的誤解都從此而來。的確,「伴侶」(照顧關係人)可能讓「同居」合法化(其實這句話怪怪的,同居本來就不是非法的),但是「伴侶」(照顧關係人)的想像本來就不是以感情、生育為主要設計的概念,試想,喪夫的單親媽媽與她大學好友登記成「伴侶」(照顧關係人),彼此互助。晚輩實在不覺得有何不妥之處。總體來說,「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的設計目的不在「破壞」原有的家庭制度,反而是在「補充」原有家庭制度的功能不足。
最後,誠然「伴侶」(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對我們臺灣社會都是極其陌生,連立法院的法案都尚未提出。只是個「概念」的倡議,我們如果有想到任何制度缺陷,也可以向伴侶盟(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的朋友們提出建議,晚輩相信他們一定非常樂意與您合作把這個制度設計的更完善,盡力降低可能包含的各種缺點。
作者:
https://www.facebook.com/hsienchi.kan/notes
意思表示以作者原文表述為主,本文僅為當下之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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