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性婚所述「嚴重後果」的法律指正
各位朋友:
我今天收到一封來信,信文主要內容是針對近日由部分立法委員提出「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普遍稱:多元成家法案),該信邀請基督徒連署,舉出聖經中的經文依據反對同性戀。並附加了「恐怖的」說明:
「法案若通過的嚴重影響:1.將使婚姻『不限性別』2.不負『性忠貞』義務,伴侶不限於兩人3.單方可片面解約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5.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身為學過法律的基督徒,我無意加入論爭,但不正確、誤導判斷的言論,我們習法之人有義務要將其列明清楚,否則所有教會朋友們看到如此恐怖的說明,當然紛紛參與連署。事實上,上述言論除了第一點「將使婚姻不限性別」(也是本次修法的訴求)涉及價值判斷之外,另外四點都不在本次修法的範圍。
換言之,上述的2、3、4、5四點有相當的誤導之嫌(更白話的說,我認為那不是正確資訊),請大家要非常小心。
關於該信所陳五點「嚴重影響」分述如下。
並要特別強調:以下的說明是經過我親自查閱本次102年10月25日的提案原文(立法院所提供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5359號,下載網址: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bcfc8c8cdc5cdcfc6d2cdccc7),仔細與現行民法的規定比對後的心得。
一、將使婚姻『不限性別』
這次本次修法主軸,修正民法第972條,草案條文原文: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關於是否讓同性戀可以結婚,我不表明立場,所有讀者請依個人的理智、良心去判斷(如有機會再另撰文說明)。
二、不負『性忠貞』義務,伴侶不限於兩人
這是錯的!
依照修法草案「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訂定。就算同性戀合法化之後,也是「兩個人」去結婚,並不是三人以上同時「綁」成一個婚姻關係。反之,在進入婚姻之前,與多數人有交往並非同性戀的專利。
三、單方可片面解約
這句話也有問題。
我遍查不到草案中有這個倡議,我也從草案中讀不出這個結論。草案中根本沒有處理訂婚解約的問題。依照現行民法,「訂婚」的婚約(注意:不是「結婚」)本來就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975條),如有法律事由訂婚的當事人一方「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所以,訂婚後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不是因為這次修法草案後才可以。
四、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
這句話是錯的!
看到這句話的時候我也嚇一大跳,近親婚禁止規定在現行民法983條第1項:「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請注意:本次修法草案根本沒有民法983條的修法!不管你的親屬是不是同性戀,你們就是不能結婚。
五、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這句話還是錯的!
從小孩的角度來看,小孩的血緣母親一定是固定(就是從這個媽媽肚子生出來的)。其他人想要成為這個小孩的父母,只能透過「收養」一途,不論是男生、女生、異性戀、同性戀,法律上都可以「收養」配偶的小孩或是「收養」別人的小孩(常見的是孤兒)。依照現行民法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依現制,一個小孩最多同時存在4個爸媽(生父、生母、養父、養母)。而修法草案是改成:「除『配偶』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並沒有改變一個小孩最多同時存在4個爸媽的情況(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後,讓小孩的這四個爸媽有可能三個是同性別,如:一對女同性戀婚姻收養一個小孩)。
而收養關係可能因為雙方同意終止(民法1080條)或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而被宣告終止(民法1081條)。
但是在小孩被收養的期間,小孩當然都是有「固定」的父母。「法律上」並不存在「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此事。
我今天收到一封來信,信文主要內容是針對近日由部分立法委員提出「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普遍稱:多元成家法案),該信邀請基督徒連署,舉出聖經中的經文依據反對同性戀。並附加了「恐怖的」說明:
「法案若通過的嚴重影響:1.將使婚姻『不限性別』2.不負『性忠貞』義務,伴侶不限於兩人3.單方可片面解約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5.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身為學過法律的基督徒,我無意加入論爭,但不正確、誤導判斷的言論,我們習法之人有義務要將其列明清楚,否則所有教會朋友們看到如此恐怖的說明,當然紛紛參與連署。事實上,上述言論除了第一點「將使婚姻不限性別」(也是本次修法的訴求)涉及價值判斷之外,另外四點都不在本次修法的範圍。
換言之,上述的2、3、4、5四點有相當的誤導之嫌(更白話的說,我認為那不是正確資訊),請大家要非常小心。
關於該信所陳五點「嚴重影響」分述如下。
並要特別強調:以下的說明是經過我親自查閱本次102年10月25日的提案原文(立法院所提供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5359號,下載網址: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bcfc8c8cdc5cdcfc6d2cdccc7),仔細與現行民法的規定比對後的心得。
一、將使婚姻『不限性別』
這次本次修法主軸,修正民法第972條,草案條文原文: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關於是否讓同性戀可以結婚,我不表明立場,所有讀者請依個人的理智、良心去判斷(如有機會再另撰文說明)。
二、不負『性忠貞』義務,伴侶不限於兩人
這是錯的!
依照修法草案「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訂定。就算同性戀合法化之後,也是「兩個人」去結婚,並不是三人以上同時「綁」成一個婚姻關係。反之,在進入婚姻之前,與多數人有交往並非同性戀的專利。
三、單方可片面解約
這句話也有問題。
我遍查不到草案中有這個倡議,我也從草案中讀不出這個結論。草案中根本沒有處理訂婚解約的問題。依照現行民法,「訂婚」的婚約(注意:不是「結婚」)本來就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975條),如有法律事由訂婚的當事人一方「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所以,訂婚後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不是因為這次修法草案後才可以。
四、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
這句話是錯的!
看到這句話的時候我也嚇一大跳,近親婚禁止規定在現行民法983條第1項:「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請注意:本次修法草案根本沒有民法983條的修法!不管你的親屬是不是同性戀,你們就是不能結婚。
五、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這句話還是錯的!
從小孩的角度來看,小孩的血緣母親一定是固定(就是從這個媽媽肚子生出來的)。其他人想要成為這個小孩的父母,只能透過「收養」一途,不論是男生、女生、異性戀、同性戀,法律上都可以「收養」配偶的小孩或是「收養」別人的小孩(常見的是孤兒)。依照現行民法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依現制,一個小孩最多同時存在4個爸媽(生父、生母、養父、養母)。而修法草案是改成:「除『配偶』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並沒有改變一個小孩最多同時存在4個爸媽的情況(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後,讓小孩的這四個爸媽有可能三個是同性別,如:一對女同性戀婚姻收養一個小孩)。
而收養關係可能因為雙方同意終止(民法1080條)或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而被宣告終止(民法1081條)。
但是在小孩被收養的期間,小孩當然都是有「固定」的父母。「法律上」並不存在「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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