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多元成家誤解的再思
本文經前輩指正,作者感銘在心。「護家盟」並非單由基督教團體所組成,該份文宣並非「只」代表基督教界態度,前文的寫法不正確,作者致上最深的歉意,懇請教會中的前輩們原諒。爰修改標題及部分內文,並懇請曾經在別處轉載的朋友們,代為協助更正。(2013/11/8)
2013/11/1作者附加說明的話
給各位閱讀、轉發這篇文章的朋友們:
欣見大家願意理性冷靜面對這個題目,懇求大家轉發此文時,不要加上情緒、攻擊性的用語,維護這個議題的理性討論,大家應該都不願意掀起一波新的不理性、情緒的攻擊。
Hsien-Chi Kan敬上
如果我們希冀法律能完全解決人的惡,那我們不用傳耶穌為罪人釘十字架並祂復活大能的福音了。(From: Juhui Chu)
一、事件緣起
近日在各處流傳(尤其是網路)由「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是由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一貫道、天帝教、統一教等不同宗教團體所組成的混血團體)為首的連署書與宣導文件(並成立連署網頁),主題是反對立法院最新的民法972條修正草案(即俗稱:同性婚姻合法化)。
這份文件並引用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簡稱伴侶盟)推動「伴侶[2]」概念的倡議文字,主張:「反對「多元成家草案」所主張的「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及收養制度」,此草案不限性別、不負性忠貞義務、單方面即可解約、與雙方親屬沒有姻親關係、自主選擇多人家屬及領養小孩等主張,皆將台灣帶往「毀家廢婚」的結果。」(引上均引用護家盟的連署書紙本文字)
從而這些連署書及宣導文宣促請各界連署反對這兩份文件(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及伴侶盟的倡議)。
依照聖經的教訓:「但要凡事察驗,善美的要持守,各種的惡事要遠離禁作。」(帖前5:21-22)。聖經也教訓我們,對於教會長老的控告「非憑著兩三個見證人,你不要接受。」(提前5:19)對於教會「內部」人士(長老)的控告,尚且須經兩三個(親見親聞、了解事情始末的)見證人檢驗,對於他人的具名反對(溫和的控告),我們是否也應該嘗試經由其他有了解內容、內涵,具有相關背景知識的人檢驗,才能接受?就算這份文宣對於爭議文件的指摘稱不上是「控告」,但當我們具名反對時,是否應嘗試以更嚴謹的態度,考察爭議文件的內涵後,再提出意見?而非只是簡單反對對方的「結論」,卻不嘗試去理解對方的內涵及論述結構內容。
身為受過臺灣完整基礎法學訓練的人,粗略懂臺灣藉由民法、社會救助法、財稅法等法律制度所構築的家庭觀念,經筆者詳加查考立法院102年10月23日印發的議案關係文書[3]與現行民法法條的比較,並與伴侶盟的常務理事陸詩薇律師多次電話、網路信件交換意見、查考陸律師所提供的說明文件、並與數位國內外法學背景同學、學長姊討論之後,竊以為有責任向眾人陳明這些連署書及文宣所用的語句犯了嚴重的邏輯謬誤,以避免閱讀者可能在不充分的認識之下簽署錯誤指摘的連署。
用最簡單淺白的話解釋,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不等於」本次修法草案中所指涉「同性婚」。因此,伴侶盟所倡議「伴侶」概念的內涵(如:伴侶彼此之間不負性忠貞義務)絕對不可以用來指摘「同性婚合法化」後的各種可能後果(換句話說,即便同性婚合法化,婚姻關係中的當事人之間依法仍負有性忠貞義務)。請容我再嘗試用淺白的比喻解釋一次:「我的好朋友是你」+「你的車子是豐田廠牌」,但不表示因此可以刪掉中間那幾個字變成:「我的車子是豐田廠牌」。如有這樣的認知,明顯的張冠李戴、移花接木,認錯了對象,弄錯了事實。非常可惜的是,該連署書及文宣已經犯了這個邏輯上明顯的錯誤。
針對上述的謬誤,以下提出本人的研究心得及觀念的辨證,請求前輩們明辨。並如蒙連署書的撰稿人(們)觀覽,本人卑微的請求前輩們重新檢視這兩份爭議文件的內容,重新考慮是否要站在對立的立場。即便如您們不認同本文的辨證,亦請求將兩份文件分開說明、分開討論。
二、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指摘的謬誤
連署書所述去年(101年)12月由尤美女委員為主提案人提出的民法修正案[4],牽涉3條法條修法近日又由鄭麗君等21位立委於102年10月23日另外提出的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正案共計82條條文的修正,整體修法邏輯較為完整,當然變動幅度也比較多。應略加說明的是,兩案之主提案人雖不同,不過這兩案都仍處於委員會審查的階段,截至本文撰寫期間兩案都經院會一讀,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審查通過或交付協商後,才會進入二讀、三讀的程序[5]。
(一)「伴侶不限於兩人」,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扼要的說,本次修法主軸是修正民法第972條現行條文為「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之」改成草案文字:「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原本文所加)本次修法如通過,將使婚姻雙方當事人不限性別,因此達成同性別的兩人亦可結婚之法律效果。應指明的是,而就算同性戀合法化,也是「兩個人」去結婚,並不是三人以上同時「綁」成一個婚姻關係。反之,在進入婚姻之前,與多數人有交往並非同性戀的專利。
(二)「伴侶不負性忠貞義務」,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本次修法草案只是讓婚姻當事人從一男一女,變更成容許兩男或兩女的結婚登記。但是!所有婚姻相關的規範法條皆從未變更!換言之,即便同性可以結婚,雙方仍然負有同居義務、性忠誠義務,婚姻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即俗稱的出軌、外遇),仍然是民法的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的事由,在刑法通姦罪未廢除之前,仍然構成通姦罪。
(三)「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現行民法983條第1項[6]近親婚禁止的規定,並未在本修法草案的變革之列(也不應該變,因為近親婚禁止的法律理由是遺傳疾病優生學的考量),所以如果雙方是同性戀也有結婚意願,但具有民法983條所列的近親屬關係,就算同性准許結婚,兩人仍不能登記結婚。亂倫行為依目前的法律規定,也仍是在刑法的制裁之列(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同性婚合法化,與旁系親屬仍是不能結婚。
(四)「單方即可解約」,不在同性婚修法草案之中
筆者遍查不到草案中有特別強調單方解約的倡議,從草案中也讀不出這個結論。詳言之,草案中根本沒有處理訂婚解約的問題!依照現行民法,「訂婚」的婚約(注意:不是「結婚」)本來就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975條),如有法律事由訂婚的當事人一方「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所以,訂婚後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不是因為這次修法草案後才可以。但是,一旦結婚(就算同性可以結婚)後,即不可單方解約。
(五)「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依現制[7],一個小孩最多同時事實上存在4個父母(生父、生母、養父、養母),其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1077條第2項),所以被收養的小孩在被收養期間「法律上」只有2個父母。修法草案將法條文字從:「除『夫妻』共同收養外」,改成「除『配偶』共同收養外」。換言之,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化,並沒有改變一個小孩最多同時存在4個事實上父母的法律規定(這四個爸媽有可能三個是同性別,如:一對女同性戀婚姻收養一個小孩)。而收養關係可能因為雙方同意終止(民法1080條)或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而被宣告終止(民法1081條)。但是在小孩被收養的期間,小孩當然都是有「固定」的父母。法律上並不存在「不再有固定父母的小孩」此事。
三、被誤解的「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是個由學者、法學碩博士背景的律師所組成的團體,他們這次提出的倡議,或許因為是臺灣「目前沒有」的法律概念,一般人可能較難理解。但凡是想要明確與他們採取對立立場的人們,是否可以花五分鐘了解倡議內容,再作有意義的批判?而不是人云亦云。
伴侶盟本次提出三套民法修正草案,主題定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8]。其中「婚姻平權」推動同性婚姻,相關指出錯誤的論述已如前段,本文將於後文第四段詳細說明本文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對伴侶盟所倡議的另兩項主題:「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概念的誤解以及把誤解過度的放大,是這幾份文宣的普遍現象,也是最近引起軒然大波的原因。對於這樣的發展,令人非常擔心和極其難過。會有這樣的誤解,原因可能是:
1. 誤解伴侶盟所倡議的「伴侶」「只是」指涉(過去習慣的)同性戀所組成的伴侶關係。
2. 誤解伴侶盟所描述的「家屬制度」「破壞」一夫一妻制度之下的所組成的夫妻。
本文嚴肅的認為,如果文宣的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的誤解出於輕率、不仔細的閱讀,從而做出張冠李戴、錯誤的發表,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們)經過如同本文作者般的仔細查明並(在對國家法律知識的認知背景下)理解之後,仍然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的文宣,發表這些誤導其他人的錯誤文字內容,把讀者們都帶進錯誤的認知中,使大家被不正確的資訊所誤解,應不能成為民主社會討論的基礎。
(一)伴侶制度(本文暫稱:照顧關係人)
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伴侶制度」指的是:「同在一起而能相互扶持的兩個成年人,無分性別、也不一定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均可以登記為伴侶,伴侶制比起婚姻有更具彈性、強調當事人協商的特色,伴侶與對方家人不會成立法律上姻親關係,這個設計有利於切斷以父系為中心的親屬關係與刻板性別角色的安排,相較於婚姻制度裏國家的高密度規範管制,伴侶制度強調的獨立、協商、好聚好散等精神,預計將讓國家退居人民親密關係第二線的角色。[9]」
較簡明的說法:「創設一套更為彈性、自主、重視協商精神,不以「愛情」做為必要基礎的兩人成家制度,讓願意相互扶持照顧的兩人,得以結伴成家[10]。」
伴侶盟提倡的「伴侶」概念(本文以下為便於讀者理解,均以「照顧關係人」為「伴侶」的同位語[11]),並不是同性婚修法草案(及修法倡議)所指涉的「同性婚姻」,也不是男女朋友所組成的「感情伴侶」,更不是我們口語中習慣認知的同性戀所組成的「同性伴侶」。伴侶盟所謂「伴侶」概念,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照顧關係」,特別是指沒有血緣關係的兩人之間所組成的「照顧關係」。依照伴侶盟發表的Youtube影片(片名:拒絕山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正解版[12])所舉「伴侶」關係之例:好朋友、好鄰居、親屬(除了直系血親之外)、年長者第二春,均可成立具有照顧關係的「伴侶」(照顧關係人)。如果法律上發展出這個「伴侶」(照顧關係人)的概念,經由某種形式的登記後,彼此之間可有一種介於「無法律關係的朋友」和「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之間的法律關係。
換句話說,「伴侶」(照顧關係人)是個中性法律觀念的倡議,「伴侶」(照顧關係人)是比「一般好朋友」還要好的關係的人(More than good friend),如果藉由某種的登記制度,使這些成為某種法律上的「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可以將彼此登記為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律上的代理人,兩人之間彼此處在一種新的法律地位上,互相照顧、扶持。
而如此的法律關係又有何益處呢?
比如說,鰥寡孤獨者,已經沒有親屬或離家久遠,早已沒有傳統概念下的最近親屬(直系血親、配偶)或是極其疏遠。反而是與她/他一起同住的室友、同事、好友、血緣較遠的親屬(如叔伯堂表兄姊弟妹)才是他們「事實上」現在的「最近」有關係的人。又如:兩個來自鄉下單親的媽媽帶著小孩在城市工作,可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一起租房子,一起接送小孩,甚至可能一起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申請(中)低收入戶的社會救助津貼。而年長者第二春的兩位長者,彼此之間為了避免未來子女遺產糾紛即可選擇登記成為「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而一起生活同住。又比如說,A、B兩個好朋友(同性別)一同以「伴侶」(照顧關係人)的身分居住,其中A好朋友的小孩大部分的生活費都是另一好朋友B在支付,依照傳統法概念,只有A才能將她/他的小孩認列扶養人而享有租稅減免,如果有了「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之後,A、B及A的小孩就可能以「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組成租稅法上的扶養關係,而讓B因為實際支付A小孩的生活費,而享有租稅減免。
又比如說,以宗教為職業的人(佛教僧侶、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修士),可能遠離原生家庭已久(甚至可能遠離出生的國度已遠),早已在本地落地生根,距離自己法律上、血緣上的「最近親屬」事實上相當遙遠。反之,與他們一同出家、修行、侍奉廟堂、教堂的其他神職人員才是他們的「最近親屬」。在這些「事實上」的「最近親屬」中間,如果可以選擇其中一人作為其「伴侶」(照顧關係人),或者這一群人去登記成以下說明的「家屬制度」家屬,彼此互相照顧,有何不好?
(二)家屬制度
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家屬制度」指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無論是好友、袍澤或者因為宗教或醫療、安養因素自主聚在一起、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也可以選擇共同登記為家屬,在法律上成為彼此家人,互負扶養義務並且為了因應共同生活所需而有日常家務代理權等等。我們將民法第六章「家」舊瓶裝新酒,用「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概念代替以血緣、婚姻親屬關係為主軸的家的想像、破除家長家屬的上下關係,並且不以兩人一組的親密關係為圭臬[13]。」
更簡要的說法:「家屬制度」則是擴大現行民法「家」的定義,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改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讓非親屬者可共同成家的概念更明確,並增加登記制度,以明確化家屬關係[14]。
換言之,伴侶盟所倡議的家屬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們,可以組成一個「法律的家庭」(請注意:不是「血緣的家庭」)。事實上,這樣的觀念並非伴侶盟首創。譬如說:軍隊、警察、消防人員,都會說部隊就是你的「家」,袍澤就是你的「家人」,辦公室的親密夥伴、大學時期的社團好友、宿舍的閨中密友等人聚在一處,那個空間(隊部、辦公室、社團辦公室、宿舍房間)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這些成員彼此的情誼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人」;又譬如:教會提供一個空間,讓年齡相仿的單身男性教友或女性教友住在一起,並以XX之「家」稱之,彼此也都以兄弟姊妹相稱;又譬如:各地的育幼院(舊稱:孤兒院)不也常以XXX之「家」命名,院生(孤兒)們與照顧的老師之間,不也就是他們在這世界上「唯一」的「家人」嗎?又譬如:年長者退休後的安養中心,也會以長青之「家」、養生之「家」等名稱來稱呼那個建築,並以「家人」稱呼裡面居住的人們。雖然前述的這些「家」,概念上比較接近社會學概念廣義的「家」,而不是由血緣關係所組成狹義的「家」,但都可以是某種觀念的「家」!甚至我們在教會中,不也高喊:教會就是神的「家」,我們(基督徒們)都是神「家」裡的「親人」。
伴侶盟的「家屬制度」,概念上就是讓上述願意同住一起,互相關懷照顧的人們,可以經由某種官方的登記制度,取得比「一般好朋友們」(More than good friend)還要好的關係。
(三)評析
經過本文以上的說明,先暫時把同性婚姻遮住不看(這份文宣不只是反對同性議題)。「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有什麼害處?或者反問,這樣的制度豈又有何新意呢?在我們所身處的台灣社會中,不早已有很多「不具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事實的」乾爸、乾媽、乾哥哥、乾姊姊、XX大哥、XX大姊?在許許多多人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有很多「恩同再造」、「形同父母」的貴人、恩人、老師?我們在教會中也從來不會、也不應該因為你是我「神家的親人」而去否認「你母親是你的血緣親人」!從大陸來台的老兵袍澤之間、喪偶的外籍配偶之間、孤兒們之間等等社會弱勢人群,如果找得到相依相扶持的友人,就算是同樣性別(不論是否是同性戀),發展出來的友情,不也可能比夫妻還「如膠似漆」?如果法律上能賦予這些人們「某種法律地位」,豈不更有助於他們彼此之間的相互扶持、彼此關懷?並藉由「法律上」承認他們的地位,讓他們可以用來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等等法律上較有利的待遇與地位。如此,豈不更能鼓勵整個社會成員的互相扶持、彼此關懷?
如果讀者能正確的領會伴侶盟所提出「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的觀念,除非誤解,本文實在看不出這兩個倡議的概念有什麼破壞社會制度、「將台灣帶往『毀家廢婚』的境界」的疑慮?這兩個制度並沒有否定、反對、變動既有的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成立的夫妻、家人關係。反之,這兩個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關係的人們擁有某種的法律地位,並沒有變動任何親屬法所規範的家屬關係[15]。真要說這兩套制度與傳統(以夫妻為主)家庭制度之間的關係,我會說這兩套制度「補充」了現有的制度的缺失。我不會說他們「毀」「廢」現有的制度。
就算讀者您不贊同同性婚姻,但「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是以「互相扶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組成的人際關係,當然彼此間不需要「負性忠貞義務」,成立「伴侶」(照顧關係人)約定的人,單方本來就可以因為個人原因(如:與別人結婚)而「決定要解約」脫離「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但彼此之間還是比好朋友還要好的朋友!試想,在我們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曾經有極端要好,好到穿同一條內褲、共用同一隻牙刷、情同手足的好朋友、好兄弟、好姊妹要結婚另成立家庭了?
而「家屬制度」下的家屬,本來就不是以「親屬關係」而成立的「家屬」。是以「互相扶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的某種類似家庭(但不是由一夫一妻所組成)的「家屬關係」。所以「家屬制度」當然可以「與旁系親屬自由結合」這種「家屬關係」!而這種「家屬關係」中下的小孩,也不只有來自「原來血緣父母」的照顧,還有受到其他愛他/她、照顧他/她的叔叔阿姨、哥哥姊姊等「家屬成員」的關愛,這對促進社會和諧、人群互助,有何不利之處嗎?更淺白的說,這些不早就是我們在教會中習以為常、再正常不過的基督徒生活嗎?
以作者熟悉基督徒們盡力遵循聖經的教訓:「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馬太福音5:44),學習用基督的愛去愛人(不少其他宗教團體亦有類似的教訓)。而絕大多數的宗教家,或主辦、或以行動、財力、物力去支持許多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等「缺乏愛」的人群,當我們都願意不求回報、不計成本的去愛這些人,為何某個人權團體倡議建立兩個協助不具血緣關係的人們之間「彼此相愛、互相扶持」的法律制度時,宗教團體要大張旗鼓的討伐他們?就算他們提倡同性婚姻這點,與基督教、天主教聖經的信仰有相違之處(其他宗教思維非本文作者所長,請讀者見諒),但另外「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都不是以同性婚姻為模型的制度設計,反而是我們宗教團體常年用力關懷的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都很可能從中獲得更多法律上承認的地位及利益,應該不需竭力反對?
現在回頭看這份文宣擔憂的五項錯誤結論:
一旦同性婚姻通過後,伴侶之間:
不論同性婚姻是否通過,
如同本文前已說明的,如果文宣的原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這兩個倡議的誤解出於輕率、不仔細的閱讀,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明白這兩個制度倡議的內涵之後,仍然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誤導人們的文宣,起頭發表這些誤導其他教友的錯誤文字內容,本文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近乎製造謊言!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豈可幫助散播這些不真實的謊言!
四、從聖經的觀點嘗試面對同性戀
一旦決定要研究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家庭法案」(他們稱之:「三胞胎」修法草案,即:「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無法避免要面對同性戀的議題。
本文作者求學期間曾經接觸過一些同性戀的研究(雖然稱不上多),也拜讀了莫頓‧史強曼博士[16](Merton P.Strommen)花費三年所著作「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The Church and Homosexuality: Searching for a Middle Ground)一書的中文譯本[17]。
簡單的說,本文認為,我們基督徒是否盡量避免介入這個議題?
曾有友人說:「想不想,是個人的事,合不合法,是公眾的事。」探究其意思,似乎是說,只要同性戀議題進入公共論壇領域,我們(特別是宗教背景的人)就可以如同一般公民般的表達個人的意見。本文以下從作者較熟悉的聖經觀點,嘗試面對同性戀的問題。
關於政治(公眾的事),聖經教導我們:「所以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祈求、禱告、代求、感謝;為君王和一切有權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十分敬虔莊重的過平靜安寧的生活。」(提摩太前書2:1-2)除了教導我們該替執政者禱告之外,似乎並沒有特別的指示。
再看看另一個例子,「納稅」是再典型不過政治事項。當主耶穌被人問到:「納稅給該撒(羅馬皇帝),可以不可以?」、「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歸給神。」(馬太福音22:17、21)換言之,聖經的觀念似乎並沒有要求我們「以基督徒的身分」介入政治的決定。
保羅的書信也可以讓我們看出一點端倪。現在公認違反人權的奴隸制度,在西元第一世紀聖經寫作的時空背景是合法的。我們推敲聖經新約腓利門書的原文可見,歐尼西母是腓利門所買來的奴隸,歐尼西母逃跑,在監獄中認識保羅,並且接受保羅所傳給他的福音。保羅並沒有挑戰當時的奴隸制度。反之,保羅仍要歐尼西母回到他的主人腓利門那裡(腓利門書12節),並寫信囑咐腓利門要善待他的奴隸(腓利門書16節:不再是奴僕,乃是高過奴僕,是親愛的弟兄)。以當時在教會裡的知識、身分、地位,保羅應該是最有資格主張神平等愛世人,不應存在奴隸制度的人。但保羅似乎不碰這件事,也沒有要求腓利門解除歐尼西母的奴隸地位。
那聖經到底怎麼看同性戀這件事?基督教傳統針對同性戀的定罪是建立在少數幾處經文: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受迷惑,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6:9、10)、
「知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敬虔和犯罪的、不聖和世俗的、毆打父母的、殺人的、淫亂的、同性戀的、拐人的、說謊的、起假誓的、以及其他敵對健康教訓之事設立的,」(提前1:9、10)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中燒,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既然不以認識神為美,神就任憑他們存可棄絕的心思,行那些不合宜的事,」(羅馬書1:27、28)[18]
曾經有人嘗試把這些經文中的同性戀用新的翻譯或詮釋,但似乎仍不能避開聖經本文明確的文義(包含羅馬書中明確指出的男性間的性行為)[19],所以要變更聖經的原文意思,解釋成聖經「認同」、「認可」同性戀,在基督教的神學信仰上恐怕不可能。
但這表示我們基督徒要全面反對同性戀嗎?
筆者想邀請讀者一同再看一次歌林多前書6章9、10節的經文,與同性戀被聖經「並列」非難的共有:「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這些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但我想請大家繼續看下去:「你們中間有人從前也是這樣,但在主耶穌基督的名裡,並在我們神的靈裡,你們已經洗淨了自己,已經聖別了,已經稱義了。」(林前6:11)換言之,這些小至「偷竊的」,大至「淫亂的」,只要悔改,就能得蒙神的赦免。寫到這裡,我們不妨摸摸良心問自己,難道我們從來沒有偷竊過?沒有貪婪過?沒有醉酒過?沒有辱罵過?如果回顧自己的人生,有過這些行為任何一次,我們又比別人有何高尚呢?
我們把以上這段經文,併同約翰福音的另一段經文故事一起看:
「經學家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在行淫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這樣,你怎麼說?他們說這話,是要試誘耶穌,好得著把柄告祂。耶穌卻彎下腰來,用指頭在地上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祂,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先拿石頭打她。於是又彎下腰來,在地上寫字。他們聽見了,就從老的開始,一個一個的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那裡?沒有人定你的罪麼?她說,主阿,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章3~11節)
在這段故事中,這個婦人在行淫時被抓。她是毫無疑問、公認的現行犯,而且所犯的「淫亂」更是歌林多前書6章9節所列「諸罪惡」之首!但主耶穌說什麼:「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10)如果與「同性戀」同列「諸罪惡」之首的「淫亂」的「現行犯」,耶穌本人都不定罪了,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蒙恩的罪人,是不是要試著多包容他們呢?
五、結論
給閱讀到這裡的所有人,非常辛苦您能讀到這裡(筆者相當懷疑有多少人會讀到最後這一段,也相當懷疑多少人看得懂這些複雜的討論)。
關於本文所討論的題目,須指出的是,筆者不希望新起一波辯論,也無意再起一個「運動」去反對前一個「運動」。筆者盡力闡明本次爭議中的謬誤之處,並且希望所有閱讀的基督徒們能稍微理性、冷靜下來的面對此事。再次簡要的重申本文的結論:
關於同性戀,如果連我們的主耶穌都不定行淫婦人的罪,我們基督徒是否應更多包容他們呢?
關於伴侶盟倡議的另外兩項主題「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護家盟的主張在張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情況下,嚴重誤解伴侶盟的議題主軸。甚至發表錯誤推論的文字可能已經誤導讀者,懇請讀者們明辨。
本文具體建議伴侶盟倡議的「伴侶制度」勇於脫開「伴侶」一辭,改用其他辭彙(如本文幫助讀者理解的「照顧關係人」),以讓參與討論的人跳離「伴侶=婚姻」,或「伴侶=同性伴侶」的泥沼,會讓大家比較容易領會。
最後,我要引述另一位同為法律背景的教會朋友的忠告,作為本文的最後總結。他的意思是,同性議題在教會中雖然是個議題,但不是我們教會生活的主軸。我們應該要注意聖經的核仁,而不是表面。或者淺白的說,我們應該注意「雞肉」而不是「雞毛」。我們生活的中心,應該仍是:把人帶到神面前,把神帶到人裡面。面對爭議,我們應該試著緩和事態、不激起對立,並把這件事放在我們的禱告中,讓主有更多的機會在我們中間說話。
求主紀念祂的教會。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Hsien-Chi Kan
2013/10/31,2013/11/8更正
[1],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倡議內容請參閱該聯盟的網站:http://tapcpr.wordpress.com/。
[2] 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不同於我們一般習慣認知(如:男女朋友關係)的伴侶,本文以下均將伴侶盟推動的「伴侶」用「」標示,用以區別一般習慣認知的伴侶一辭。
[3]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5359號,下載網址: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bcfc8c8cdc5cdcfc6d2cdccc7)
[4] 該修正案是101年12月19日提出之委員提案第14506號提案所提出之「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資料可參立法院網頁: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11213070201400。
[5] 本段修法程序說明經尤美女立委辦公室曾昭媛副主任指正修改,僅此致謝。
[6] 條文內容為:「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7] 民法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8]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最後瀏覽日:2013/10/30)
[9]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論述資料庫/(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0]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1] 雖然本文認為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可以改用其他的辭彙(如:照顧關係人)以避免大眾對「伴侶」概念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從而陷入同性戀伴侶的泥沼。但該聯盟已經採用中文的「伴侶」一辭,本文予以尊重。
[12]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FkB4AiPNTk#t=163
[13]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論述資料庫/(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4]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5] 本文作者撰文期間,一再向伴侶盟的陸律師確認伴侶盟所謂的「伴侶」、「家屬」關係到底所指為何,本段文字所述的各種情境均獲得陸律師的肯認。
[16] Merton P.Strommen博士(PhD, University of Minnesota)牧會超過40年,是心理學家、探索機構(Search Institute)的創辦人,主持超過30個研究計畫,美國心理學會亦曾肯定他在宗教心理學的研究,參:本書的作者簡介及網址:http://www.smp.org/author/169/Merton-P-Strommen/。
[17]本書是由道聲出版社於2004年8月出版中文譯本,今天在某些基督教書房或網站應可購得。個人認為這是一本對於聖經有關同性戀的真理研究相當完整,也很中肯的書,值得參閱。
[18] 以上三處所列均出自新約,出自舊約的經文則有:「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是可憎的。不可與獸淫合,因而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是逆性的事。」(利未記18:22、2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必要被處死,流他們血的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19] 參:「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頁115-126。
2013/11/3舉例文字略為修正已與11/8修正併列入本文,爰不標註。
本文原名《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 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經更正後全文如上。
這篇文章原名為《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 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
作者:
https://www.facebook.com/hsienchi.kan/notes
意思表示以作者原文表述為主,本文僅為當下之轉載
2013/11/1作者附加說明的話
給各位閱讀、轉發這篇文章的朋友們:
欣見大家願意理性冷靜面對這個題目,懇求大家轉發此文時,不要加上情緒、攻擊性的用語,維護這個議題的理性討論,大家應該都不願意掀起一波新的不理性、情緒的攻擊。
Hsien-Chi Kan敬上
如果我們希冀法律能完全解決人的惡,那我們不用傳耶穌為罪人釘十字架並祂復活大能的福音了。(From: Juhui Chu)
一、事件緣起
近日在各處流傳(尤其是網路)由「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是由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一貫道、天帝教、統一教等不同宗教團體所組成的混血團體)為首的連署書與宣導文件(並成立連署網頁),主題是反對立法院最新的民法972條修正草案(即俗稱:同性婚姻合法化)。
這份文件並引用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簡稱伴侶盟)推動「伴侶[2]」概念的倡議文字,主張:「反對「多元成家草案」所主張的「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及收養制度」,此草案不限性別、不負性忠貞義務、單方面即可解約、與雙方親屬沒有姻親關係、自主選擇多人家屬及領養小孩等主張,皆將台灣帶往「毀家廢婚」的結果。」(引上均引用護家盟的連署書紙本文字)
從而這些連署書及宣導文宣促請各界連署反對這兩份文件(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及伴侶盟的倡議)。
依照聖經的教訓:「但要凡事察驗,善美的要持守,各種的惡事要遠離禁作。」(帖前5:21-22)。聖經也教訓我們,對於教會長老的控告「非憑著兩三個見證人,你不要接受。」(提前5:19)對於教會「內部」人士(長老)的控告,尚且須經兩三個(親見親聞、了解事情始末的)見證人檢驗,對於他人的具名反對(溫和的控告),我們是否也應該嘗試經由其他有了解內容、內涵,具有相關背景知識的人檢驗,才能接受?就算這份文宣對於爭議文件的指摘稱不上是「控告」,但當我們具名反對時,是否應嘗試以更嚴謹的態度,考察爭議文件的內涵後,再提出意見?而非只是簡單反對對方的「結論」,卻不嘗試去理解對方的內涵及論述結構內容。
身為受過臺灣完整基礎法學訓練的人,粗略懂臺灣藉由民法、社會救助法、財稅法等法律制度所構築的家庭觀念,經筆者詳加查考立法院102年10月23日印發的議案關係文書[3]與現行民法法條的比較,並與伴侶盟的常務理事陸詩薇律師多次電話、網路信件交換意見、查考陸律師所提供的說明文件、並與數位國內外法學背景同學、學長姊討論之後,竊以為有責任向眾人陳明這些連署書及文宣所用的語句犯了嚴重的邏輯謬誤,以避免閱讀者可能在不充分的認識之下簽署錯誤指摘的連署。
用最簡單淺白的話解釋,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不等於」本次修法草案中所指涉「同性婚」。因此,伴侶盟所倡議「伴侶」概念的內涵(如:伴侶彼此之間不負性忠貞義務)絕對不可以用來指摘「同性婚合法化」後的各種可能後果(換句話說,即便同性婚合法化,婚姻關係中的當事人之間依法仍負有性忠貞義務)。請容我再嘗試用淺白的比喻解釋一次:「我的好朋友是你」+「你的車子是豐田廠牌」,但不表示因此可以刪掉中間那幾個字變成:「我的車子是豐田廠牌」。如有這樣的認知,明顯的張冠李戴、移花接木,認錯了對象,弄錯了事實。非常可惜的是,該連署書及文宣已經犯了這個邏輯上明顯的錯誤。
針對上述的謬誤,以下提出本人的研究心得及觀念的辨證,請求前輩們明辨。並如蒙連署書的撰稿人(們)觀覽,本人卑微的請求前輩們重新檢視這兩份爭議文件的內容,重新考慮是否要站在對立的立場。即便如您們不認同本文的辨證,亦請求將兩份文件分開說明、分開討論。
二、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指摘的謬誤
連署書所述去年(101年)12月由尤美女委員為主提案人提出的民法修正案[4],牽涉3條法條修法近日又由鄭麗君等21位立委於102年10月23日另外提出的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正案共計82條條文的修正,整體修法邏輯較為完整,當然變動幅度也比較多。應略加說明的是,兩案之主提案人雖不同,不過這兩案都仍處於委員會審查的階段,截至本文撰寫期間兩案都經院會一讀,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審查通過或交付協商後,才會進入二讀、三讀的程序[5]。
(一)「伴侶不限於兩人」,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扼要的說,本次修法主軸是修正民法第972條現行條文為「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之」改成草案文字:「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原本文所加)本次修法如通過,將使婚姻雙方當事人不限性別,因此達成同性別的兩人亦可結婚之法律效果。應指明的是,而就算同性戀合法化,也是「兩個人」去結婚,並不是三人以上同時「綁」成一個婚姻關係。反之,在進入婚姻之前,與多數人有交往並非同性戀的專利。
(二)「伴侶不負性忠貞義務」,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本次修法草案只是讓婚姻當事人從一男一女,變更成容許兩男或兩女的結婚登記。但是!所有婚姻相關的規範法條皆從未變更!換言之,即便同性可以結婚,雙方仍然負有同居義務、性忠誠義務,婚姻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即俗稱的出軌、外遇),仍然是民法的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的事由,在刑法通姦罪未廢除之前,仍然構成通姦罪。
(三)「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現行民法983條第1項[6]近親婚禁止的規定,並未在本修法草案的變革之列(也不應該變,因為近親婚禁止的法律理由是遺傳疾病優生學的考量),所以如果雙方是同性戀也有結婚意願,但具有民法983條所列的近親屬關係,就算同性准許結婚,兩人仍不能登記結婚。亂倫行為依目前的法律規定,也仍是在刑法的制裁之列(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同性婚合法化,與旁系親屬仍是不能結婚。
(四)「單方即可解約」,不在同性婚修法草案之中
筆者遍查不到草案中有特別強調單方解約的倡議,從草案中也讀不出這個結論。詳言之,草案中根本沒有處理訂婚解約的問題!依照現行民法,「訂婚」的婚約(注意:不是「結婚」)本來就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975條),如有法律事由訂婚的當事人一方「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所以,訂婚後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不是因為這次修法草案後才可以。但是,一旦結婚(就算同性可以結婚)後,即不可單方解約。
(五)「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依現制[7],一個小孩最多同時事實上存在4個父母(生父、生母、養父、養母),其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1077條第2項),所以被收養的小孩在被收養期間「法律上」只有2個父母。修法草案將法條文字從:「除『夫妻』共同收養外」,改成「除『配偶』共同收養外」。換言之,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化,並沒有改變一個小孩最多同時存在4個事實上父母的法律規定(這四個爸媽有可能三個是同性別,如:一對女同性戀婚姻收養一個小孩)。而收養關係可能因為雙方同意終止(民法1080條)或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而被宣告終止(民法1081條)。但是在小孩被收養的期間,小孩當然都是有「固定」的父母。法律上並不存在「不再有固定父母的小孩」此事。
三、被誤解的「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是個由學者、法學碩博士背景的律師所組成的團體,他們這次提出的倡議,或許因為是臺灣「目前沒有」的法律概念,一般人可能較難理解。但凡是想要明確與他們採取對立立場的人們,是否可以花五分鐘了解倡議內容,再作有意義的批判?而不是人云亦云。
伴侶盟本次提出三套民法修正草案,主題定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8]。其中「婚姻平權」推動同性婚姻,相關指出錯誤的論述已如前段,本文將於後文第四段詳細說明本文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對伴侶盟所倡議的另兩項主題:「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概念的誤解以及把誤解過度的放大,是這幾份文宣的普遍現象,也是最近引起軒然大波的原因。對於這樣的發展,令人非常擔心和極其難過。會有這樣的誤解,原因可能是:
1. 誤解伴侶盟所倡議的「伴侶」「只是」指涉(過去習慣的)同性戀所組成的伴侶關係。
2. 誤解伴侶盟所描述的「家屬制度」「破壞」一夫一妻制度之下的所組成的夫妻。
本文嚴肅的認為,如果文宣的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的誤解出於輕率、不仔細的閱讀,從而做出張冠李戴、錯誤的發表,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們)經過如同本文作者般的仔細查明並(在對國家法律知識的認知背景下)理解之後,仍然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的文宣,發表這些誤導其他人的錯誤文字內容,把讀者們都帶進錯誤的認知中,使大家被不正確的資訊所誤解,應不能成為民主社會討論的基礎。
(一)伴侶制度(本文暫稱:照顧關係人)
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伴侶制度」指的是:「同在一起而能相互扶持的兩個成年人,無分性別、也不一定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均可以登記為伴侶,伴侶制比起婚姻有更具彈性、強調當事人協商的特色,伴侶與對方家人不會成立法律上姻親關係,這個設計有利於切斷以父系為中心的親屬關係與刻板性別角色的安排,相較於婚姻制度裏國家的高密度規範管制,伴侶制度強調的獨立、協商、好聚好散等精神,預計將讓國家退居人民親密關係第二線的角色。[9]」
較簡明的說法:「創設一套更為彈性、自主、重視協商精神,不以「愛情」做為必要基礎的兩人成家制度,讓願意相互扶持照顧的兩人,得以結伴成家[10]。」
伴侶盟提倡的「伴侶」概念(本文以下為便於讀者理解,均以「照顧關係人」為「伴侶」的同位語[11]),並不是同性婚修法草案(及修法倡議)所指涉的「同性婚姻」,也不是男女朋友所組成的「感情伴侶」,更不是我們口語中習慣認知的同性戀所組成的「同性伴侶」。伴侶盟所謂「伴侶」概念,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照顧關係」,特別是指沒有血緣關係的兩人之間所組成的「照顧關係」。依照伴侶盟發表的Youtube影片(片名:拒絕山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正解版[12])所舉「伴侶」關係之例:好朋友、好鄰居、親屬(除了直系血親之外)、年長者第二春,均可成立具有照顧關係的「伴侶」(照顧關係人)。如果法律上發展出這個「伴侶」(照顧關係人)的概念,經由某種形式的登記後,彼此之間可有一種介於「無法律關係的朋友」和「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之間的法律關係。
換句話說,「伴侶」(照顧關係人)是個中性法律觀念的倡議,「伴侶」(照顧關係人)是比「一般好朋友」還要好的關係的人(More than good friend),如果藉由某種的登記制度,使這些成為某種法律上的「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可以將彼此登記為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律上的代理人,兩人之間彼此處在一種新的法律地位上,互相照顧、扶持。
而如此的法律關係又有何益處呢?
比如說,鰥寡孤獨者,已經沒有親屬或離家久遠,早已沒有傳統概念下的最近親屬(直系血親、配偶)或是極其疏遠。反而是與她/他一起同住的室友、同事、好友、血緣較遠的親屬(如叔伯堂表兄姊弟妹)才是他們「事實上」現在的「最近」有關係的人。又如:兩個來自鄉下單親的媽媽帶著小孩在城市工作,可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一起租房子,一起接送小孩,甚至可能一起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申請(中)低收入戶的社會救助津貼。而年長者第二春的兩位長者,彼此之間為了避免未來子女遺產糾紛即可選擇登記成為「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而一起生活同住。又比如說,A、B兩個好朋友(同性別)一同以「伴侶」(照顧關係人)的身分居住,其中A好朋友的小孩大部分的生活費都是另一好朋友B在支付,依照傳統法概念,只有A才能將她/他的小孩認列扶養人而享有租稅減免,如果有了「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之後,A、B及A的小孩就可能以「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組成租稅法上的扶養關係,而讓B因為實際支付A小孩的生活費,而享有租稅減免。
又比如說,以宗教為職業的人(佛教僧侶、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修士),可能遠離原生家庭已久(甚至可能遠離出生的國度已遠),早已在本地落地生根,距離自己法律上、血緣上的「最近親屬」事實上相當遙遠。反之,與他們一同出家、修行、侍奉廟堂、教堂的其他神職人員才是他們的「最近親屬」。在這些「事實上」的「最近親屬」中間,如果可以選擇其中一人作為其「伴侶」(照顧關係人),或者這一群人去登記成以下說明的「家屬制度」家屬,彼此互相照顧,有何不好?
(二)家屬制度
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家屬制度」指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無論是好友、袍澤或者因為宗教或醫療、安養因素自主聚在一起、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也可以選擇共同登記為家屬,在法律上成為彼此家人,互負扶養義務並且為了因應共同生活所需而有日常家務代理權等等。我們將民法第六章「家」舊瓶裝新酒,用「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概念代替以血緣、婚姻親屬關係為主軸的家的想像、破除家長家屬的上下關係,並且不以兩人一組的親密關係為圭臬[13]。」
更簡要的說法:「家屬制度」則是擴大現行民法「家」的定義,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改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讓非親屬者可共同成家的概念更明確,並增加登記制度,以明確化家屬關係[14]。
換言之,伴侶盟所倡議的家屬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們,可以組成一個「法律的家庭」(請注意:不是「血緣的家庭」)。事實上,這樣的觀念並非伴侶盟首創。譬如說:軍隊、警察、消防人員,都會說部隊就是你的「家」,袍澤就是你的「家人」,辦公室的親密夥伴、大學時期的社團好友、宿舍的閨中密友等人聚在一處,那個空間(隊部、辦公室、社團辦公室、宿舍房間)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這些成員彼此的情誼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人」;又譬如:教會提供一個空間,讓年齡相仿的單身男性教友或女性教友住在一起,並以XX之「家」稱之,彼此也都以兄弟姊妹相稱;又譬如:各地的育幼院(舊稱:孤兒院)不也常以XXX之「家」命名,院生(孤兒)們與照顧的老師之間,不也就是他們在這世界上「唯一」的「家人」嗎?又譬如:年長者退休後的安養中心,也會以長青之「家」、養生之「家」等名稱來稱呼那個建築,並以「家人」稱呼裡面居住的人們。雖然前述的這些「家」,概念上比較接近社會學概念廣義的「家」,而不是由血緣關係所組成狹義的「家」,但都可以是某種觀念的「家」!甚至我們在教會中,不也高喊:教會就是神的「家」,我們(基督徒們)都是神「家」裡的「親人」。
伴侶盟的「家屬制度」,概念上就是讓上述願意同住一起,互相關懷照顧的人們,可以經由某種官方的登記制度,取得比「一般好朋友們」(More than good friend)還要好的關係。
(三)評析
經過本文以上的說明,先暫時把同性婚姻遮住不看(這份文宣不只是反對同性議題)。「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有什麼害處?或者反問,這樣的制度豈又有何新意呢?在我們所身處的台灣社會中,不早已有很多「不具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事實的」乾爸、乾媽、乾哥哥、乾姊姊、XX大哥、XX大姊?在許許多多人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有很多「恩同再造」、「形同父母」的貴人、恩人、老師?我們在教會中也從來不會、也不應該因為你是我「神家的親人」而去否認「你母親是你的血緣親人」!從大陸來台的老兵袍澤之間、喪偶的外籍配偶之間、孤兒們之間等等社會弱勢人群,如果找得到相依相扶持的友人,就算是同樣性別(不論是否是同性戀),發展出來的友情,不也可能比夫妻還「如膠似漆」?如果法律上能賦予這些人們「某種法律地位」,豈不更有助於他們彼此之間的相互扶持、彼此關懷?並藉由「法律上」承認他們的地位,讓他們可以用來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等等法律上較有利的待遇與地位。如此,豈不更能鼓勵整個社會成員的互相扶持、彼此關懷?
如果讀者能正確的領會伴侶盟所提出「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的觀念,除非誤解,本文實在看不出這兩個倡議的概念有什麼破壞社會制度、「將台灣帶往『毀家廢婚』的境界」的疑慮?這兩個制度並沒有否定、反對、變動既有的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成立的夫妻、家人關係。反之,這兩個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關係的人們擁有某種的法律地位,並沒有變動任何親屬法所規範的家屬關係[15]。真要說這兩套制度與傳統(以夫妻為主)家庭制度之間的關係,我會說這兩套制度「補充」了現有的制度的缺失。我不會說他們「毀」「廢」現有的制度。
就算讀者您不贊同同性婚姻,但「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是以「互相扶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組成的人際關係,當然彼此間不需要「負性忠貞義務」,成立「伴侶」(照顧關係人)約定的人,單方本來就可以因為個人原因(如:與別人結婚)而「決定要解約」脫離「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但彼此之間還是比好朋友還要好的朋友!試想,在我們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曾經有極端要好,好到穿同一條內褲、共用同一隻牙刷、情同手足的好朋友、好兄弟、好姊妹要結婚另成立家庭了?
而「家屬制度」下的家屬,本來就不是以「親屬關係」而成立的「家屬」。是以「互相扶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的某種類似家庭(但不是由一夫一妻所組成)的「家屬關係」。所以「家屬制度」當然可以「與旁系親屬自由結合」這種「家屬關係」!而這種「家屬關係」中下的小孩,也不只有來自「原來血緣父母」的照顧,還有受到其他愛他/她、照顧他/她的叔叔阿姨、哥哥姊姊等「家屬成員」的關愛,這對促進社會和諧、人群互助,有何不利之處嗎?更淺白的說,這些不早就是我們在教會中習以為常、再正常不過的基督徒生活嗎?
以作者熟悉基督徒們盡力遵循聖經的教訓:「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馬太福音5:44),學習用基督的愛去愛人(不少其他宗教團體亦有類似的教訓)。而絕大多數的宗教家,或主辦、或以行動、財力、物力去支持許多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等「缺乏愛」的人群,當我們都願意不求回報、不計成本的去愛這些人,為何某個人權團體倡議建立兩個協助不具血緣關係的人們之間「彼此相愛、互相扶持」的法律制度時,宗教團體要大張旗鼓的討伐他們?就算他們提倡同性婚姻這點,與基督教、天主教聖經的信仰有相違之處(其他宗教思維非本文作者所長,請讀者見諒),但另外「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都不是以同性婚姻為模型的制度設計,反而是我們宗教團體常年用力關懷的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都很可能從中獲得更多法律上承認的地位及利益,應該不需竭力反對?
現在回頭看這份文宣擔憂的五項錯誤結論:
一旦同性婚姻通過後,伴侶之間:
- 不負性忠貞義務、
- 單方面即可解約、
- 家庭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
- 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
- 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不論同性婚姻是否通過,
- 「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不負性忠貞義務、
- 「伴侶」(照顧關係人)單方可解約、
- 新的「家屬關係」不以親屬血緣關係為必要的成立要件、
- 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組合成新的「家屬關係」、
- 在新的「家屬關係」之下,兒童可能不再只有來自血緣父母的照顧。
如同本文前已說明的,如果文宣的原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這兩個倡議的誤解出於輕率、不仔細的閱讀,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明白這兩個制度倡議的內涵之後,仍然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誤導人們的文宣,起頭發表這些誤導其他教友的錯誤文字內容,本文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近乎製造謊言!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豈可幫助散播這些不真實的謊言!
四、從聖經的觀點嘗試面對同性戀
一旦決定要研究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家庭法案」(他們稱之:「三胞胎」修法草案,即:「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無法避免要面對同性戀的議題。
本文作者求學期間曾經接觸過一些同性戀的研究(雖然稱不上多),也拜讀了莫頓‧史強曼博士[16](Merton P.Strommen)花費三年所著作「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The Church and Homosexuality: Searching for a Middle Ground)一書的中文譯本[17]。
簡單的說,本文認為,我們基督徒是否盡量避免介入這個議題?
曾有友人說:「想不想,是個人的事,合不合法,是公眾的事。」探究其意思,似乎是說,只要同性戀議題進入公共論壇領域,我們(特別是宗教背景的人)就可以如同一般公民般的表達個人的意見。本文以下從作者較熟悉的聖經觀點,嘗試面對同性戀的問題。
關於政治(公眾的事),聖經教導我們:「所以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祈求、禱告、代求、感謝;為君王和一切有權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十分敬虔莊重的過平靜安寧的生活。」(提摩太前書2:1-2)除了教導我們該替執政者禱告之外,似乎並沒有特別的指示。
再看看另一個例子,「納稅」是再典型不過政治事項。當主耶穌被人問到:「納稅給該撒(羅馬皇帝),可以不可以?」、「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歸給神。」(馬太福音22:17、21)換言之,聖經的觀念似乎並沒有要求我們「以基督徒的身分」介入政治的決定。
保羅的書信也可以讓我們看出一點端倪。現在公認違反人權的奴隸制度,在西元第一世紀聖經寫作的時空背景是合法的。我們推敲聖經新約腓利門書的原文可見,歐尼西母是腓利門所買來的奴隸,歐尼西母逃跑,在監獄中認識保羅,並且接受保羅所傳給他的福音。保羅並沒有挑戰當時的奴隸制度。反之,保羅仍要歐尼西母回到他的主人腓利門那裡(腓利門書12節),並寫信囑咐腓利門要善待他的奴隸(腓利門書16節:不再是奴僕,乃是高過奴僕,是親愛的弟兄)。以當時在教會裡的知識、身分、地位,保羅應該是最有資格主張神平等愛世人,不應存在奴隸制度的人。但保羅似乎不碰這件事,也沒有要求腓利門解除歐尼西母的奴隸地位。
那聖經到底怎麼看同性戀這件事?基督教傳統針對同性戀的定罪是建立在少數幾處經文: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受迷惑,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6:9、10)、
「知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敬虔和犯罪的、不聖和世俗的、毆打父母的、殺人的、淫亂的、同性戀的、拐人的、說謊的、起假誓的、以及其他敵對健康教訓之事設立的,」(提前1:9、10)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中燒,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既然不以認識神為美,神就任憑他們存可棄絕的心思,行那些不合宜的事,」(羅馬書1:27、28)[18]
曾經有人嘗試把這些經文中的同性戀用新的翻譯或詮釋,但似乎仍不能避開聖經本文明確的文義(包含羅馬書中明確指出的男性間的性行為)[19],所以要變更聖經的原文意思,解釋成聖經「認同」、「認可」同性戀,在基督教的神學信仰上恐怕不可能。
但這表示我們基督徒要全面反對同性戀嗎?
筆者想邀請讀者一同再看一次歌林多前書6章9、10節的經文,與同性戀被聖經「並列」非難的共有:「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這些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但我想請大家繼續看下去:「你們中間有人從前也是這樣,但在主耶穌基督的名裡,並在我們神的靈裡,你們已經洗淨了自己,已經聖別了,已經稱義了。」(林前6:11)換言之,這些小至「偷竊的」,大至「淫亂的」,只要悔改,就能得蒙神的赦免。寫到這裡,我們不妨摸摸良心問自己,難道我們從來沒有偷竊過?沒有貪婪過?沒有醉酒過?沒有辱罵過?如果回顧自己的人生,有過這些行為任何一次,我們又比別人有何高尚呢?
我們把以上這段經文,併同約翰福音的另一段經文故事一起看:
「經學家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在行淫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這樣,你怎麼說?他們說這話,是要試誘耶穌,好得著把柄告祂。耶穌卻彎下腰來,用指頭在地上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祂,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先拿石頭打她。於是又彎下腰來,在地上寫字。他們聽見了,就從老的開始,一個一個的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那裡?沒有人定你的罪麼?她說,主阿,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章3~11節)
在這段故事中,這個婦人在行淫時被抓。她是毫無疑問、公認的現行犯,而且所犯的「淫亂」更是歌林多前書6章9節所列「諸罪惡」之首!但主耶穌說什麼:「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10)如果與「同性戀」同列「諸罪惡」之首的「淫亂」的「現行犯」,耶穌本人都不定罪了,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蒙恩的罪人,是不是要試著多包容他們呢?
五、結論
給閱讀到這裡的所有人,非常辛苦您能讀到這裡(筆者相當懷疑有多少人會讀到最後這一段,也相當懷疑多少人看得懂這些複雜的討論)。
關於本文所討論的題目,須指出的是,筆者不希望新起一波辯論,也無意再起一個「運動」去反對前一個「運動」。筆者盡力闡明本次爭議中的謬誤之處,並且希望所有閱讀的基督徒們能稍微理性、冷靜下來的面對此事。再次簡要的重申本文的結論:
關於同性戀,如果連我們的主耶穌都不定行淫婦人的罪,我們基督徒是否應更多包容他們呢?
關於伴侶盟倡議的另外兩項主題「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護家盟的主張在張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情況下,嚴重誤解伴侶盟的議題主軸。甚至發表錯誤推論的文字可能已經誤導讀者,懇請讀者們明辨。
本文具體建議伴侶盟倡議的「伴侶制度」勇於脫開「伴侶」一辭,改用其他辭彙(如本文幫助讀者理解的「照顧關係人」),以讓參與討論的人跳離「伴侶=婚姻」,或「伴侶=同性伴侶」的泥沼,會讓大家比較容易領會。
最後,我要引述另一位同為法律背景的教會朋友的忠告,作為本文的最後總結。他的意思是,同性議題在教會中雖然是個議題,但不是我們教會生活的主軸。我們應該要注意聖經的核仁,而不是表面。或者淺白的說,我們應該注意「雞肉」而不是「雞毛」。我們生活的中心,應該仍是:把人帶到神面前,把神帶到人裡面。面對爭議,我們應該試著緩和事態、不激起對立,並把這件事放在我們的禱告中,讓主有更多的機會在我們中間說話。
求主紀念祂的教會。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Hsien-Chi Kan
2013/10/31,2013/11/8更正
[1],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倡議內容請參閱該聯盟的網站:http://tapcpr.wordpress.com/。
[2] 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不同於我們一般習慣認知(如:男女朋友關係)的伴侶,本文以下均將伴侶盟推動的「伴侶」用「」標示,用以區別一般習慣認知的伴侶一辭。
[3]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5359號,下載網址: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bcfc8c8cdc5cdcfc6d2cdccc7)
[4] 該修正案是101年12月19日提出之委員提案第14506號提案所提出之「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資料可參立法院網頁: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11213070201400。
[5] 本段修法程序說明經尤美女立委辦公室曾昭媛副主任指正修改,僅此致謝。
[6] 條文內容為:「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7] 民法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8]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最後瀏覽日:2013/10/30)
[9]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論述資料庫/(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0]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1] 雖然本文認為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可以改用其他的辭彙(如:照顧關係人)以避免大眾對「伴侶」概念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從而陷入同性戀伴侶的泥沼。但該聯盟已經採用中文的「伴侶」一辭,本文予以尊重。
[12]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FkB4AiPNTk#t=163
[13]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論述資料庫/(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4]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5] 本文作者撰文期間,一再向伴侶盟的陸律師確認伴侶盟所謂的「伴侶」、「家屬」關係到底所指為何,本段文字所述的各種情境均獲得陸律師的肯認。
[16] Merton P.Strommen博士(PhD, University of Minnesota)牧會超過40年,是心理學家、探索機構(Search Institute)的創辦人,主持超過30個研究計畫,美國心理學會亦曾肯定他在宗教心理學的研究,參:本書的作者簡介及網址:http://www.smp.org/author/169/Merton-P-Strommen/。
[17]本書是由道聲出版社於2004年8月出版中文譯本,今天在某些基督教書房或網站應可購得。個人認為這是一本對於聖經有關同性戀的真理研究相當完整,也很中肯的書,值得參閱。
[18] 以上三處所列均出自新約,出自舊約的經文則有:「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是可憎的。不可與獸淫合,因而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是逆性的事。」(利未記18:22、2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必要被處死,流他們血的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19] 參:「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頁115-126。
2013/11/3舉例文字略為修正已與11/8修正併列入本文,爰不標註。
本文原名《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 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經更正後全文如上。
這篇文章原名為《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 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
作者:
https://www.facebook.com/hsienchi.kan/notes
意思表示以作者原文表述為主,本文僅為當下之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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